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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在你身边(29)揭开“个体工商户”合作面纱:法院认定平台公司与快递小哥存在劳动关系

2025-10-03 16:2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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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者按:为切实做好“法治为民办实事”工作,积极发挥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上海工作站作用,更好为在沪及华东地区湘籍企业和湘籍人士提供志愿法律服务,特开设“律师在你身边”专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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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今,点外卖、收快递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。但你可能不知道,有些外卖骑手、快递员虽然每天都在为平台工作,却被要求注册成为“个体工商户”,变成了“小老板”。这样一来,平台就不用给他们交社保、发加班费了。这样的做法合法吗?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看看法院是怎么说的。
一、案件起因:快递员变“老板”的背后
2021年,快递员邹某遇到了一件蹊跷事:公司要求他先注册成为“某某快递店”的个体工商户,否则无法继续工作。完成注册后,公司不再与他个人签劳动合同,而是与这个新成立的“快递店”签订了《区域代理服务合同》。
表面上看,邹某从打工者变成了“小老板”。但实际工作中,他依然要在公司指定区域工作,穿着公司制服,接受公司管理,遵守各项规章制度。这种“老板”身份,其实只是虚有其表。
案例选自《江西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》(2025年05月06日)案例四 新就业形态下应穿透双方所签“表面协议”认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—邹某与某快递公司劳动争议案。
二、法院明察秋毫:认定存在劳动关系
2023年3月,邹某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确认劳动关系,但仲裁委不予受理。邹某不服,告到法院。
法院经过审理,作出了明确判决:邹某与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。法院的依据很明确:不管表面签的是什么合同,关键要看实际工作情况。虽然邹某注册了个体户,但他实际上接受公司管理,干的是公司安排的工作,拿的是公司发的报酬,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。遂判决确认邹某与某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。
法院强调,不能仅凭一纸合同就认定法律关系,而要考察实际的工作状况。
三、法理分析:实质重于形式
根据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劳社部发〔2005〕12号)第一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,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,劳动关系成立。(一)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;(二)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,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,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;(三)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。”
本案中,某快递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,邹某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,某快递公司虽未与邹某签订劳动合同,而是通过要求邹某注册个体工商户后与之签订代理服务合同,表面上形成代理服务关系,但实质上邹某的工作时间、工作任务、服务标准、考核等均受某快递公司严格管理,费用标准由某快递公司单方制定并按照业务量及考核得分逐月结算,双方之间并非作为法律地位平等的市场主体开展代理服务活动,而是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支配性劳动管理,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。遂判决确认邹某与某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。
这个案例体现了劳动法中的重要原则:“事实优先”。具体来说:
1.看重实际,不看表面
合同名称写得再漂亮,也不能改变实际的管理关系。就像这个案例中,虽然披着“合作”的外衣,但日常工作的实际情况暴露了真实的雇佣关系。
2.三个关键判断标准,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,主要看三个方面:
(1)是否接受单位管理(人格从属性)
(2)是否依赖单位获取主要收入(经济从属性)
(3)工作是否属于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(组织从属性)
这个案例告诉我们:法律看的是实质,不是形式。不管包装成什么样子,真正的劳动关系是掩盖不住的。无论用工模式如何创新,企业对劳动者承担的社会责任不会改变。对于劳动者而言,要警惕"个体户"包装可能带来的权益风险;对于企业来说,诚信用工、依法承担社会责任才是长久发展之道。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坚守公平正义,这正是法治精神的体现。
作者:黄荣,湖南浏阳人,上海资深合伙人律师,经济法学硕士,拥有经济法学大学教师、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证书,10年以上执业工作经历,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,担任多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,擅长经济纠纷、股权期权激励纠纷、劳动人事争议、刑事控告与辩护及各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。
作者:黄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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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湖南日报·新湖南客户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