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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婚姻家庭生活中,房产往往是夫妻共同财产中价值最高的部分,而婚前房产在婚后为配偶“加名”的行为,更是涉及财产归属与婚姻伦理的交叉问题。实践中,此类“加名”行为在离婚时如何分割,常常成为争议焦点。本文结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,解析婚前房产婚内“加名”的法律性质及分割规则,为类似纠纷提供参考。
一、主要案情
李某某于2012年12月购买一套房屋,购房款由其母亲全额支付,2016年1月该房屋登记在李某某个人名下。
2020年5月,李某某与徐某某登记结婚,同日双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,将涉案房屋登记为李某某与徐某某共同所有。
然而,婚姻关系仅维持4个月后,徐某某便于2020年9月起诉离婚,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。
离婚后,李某某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个人所有,双方就房屋分割产生争议。
案例选自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家事审判典型案例》之五:一方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另一方“加名”,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给予方所有,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给予对方合理补偿—李某某诉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。
二、法院裁判
法院经审理认为,李某某将婚前个人房产为徐某某“加名”的行为构成赠与,但该赠与行为隐含着维系长久婚姻关系的美好愿景,应视为附义务的赠与。考虑到徐某某对涉案房屋的购置未作任何贡献,双方婚姻存续时间仅4个月,属于短暂婚姻,法院综合财产来源、双方贡献大小、婚姻存续时间、离婚原因等因素,最终判决徐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10%的份额。
三、法理分析
(一)“加名”行为的法律性质:附义务的赠与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,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本案中,李某某自愿将婚前个人房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,符合赠与的构成要件,属于赠与行为。但此类婚姻中的房产“加名”并非单纯的无偿赠与,而是以维系婚姻关系为隐含义务的赠与。正如法院指出,该行为“隐含着当事人希望婚姻长久的美好愿景”,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六十一条关于“附义务赠与”的规定,即赠与人可以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受赠人承担一定义务,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。
(二)分割比例的裁判逻辑:综合考量多重因素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,离婚时,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按照照顾子女、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本案中,法院未简单按照“共同所有”认定双方各占50%份额,而是综合以下因素裁量:
1.财产来源:房屋为李某某婚前个人财产,购房款由其母亲全额支付,徐某某无任何出资;
2.婚姻存续时间:双方仅结婚4个月,婚姻关系短暂,“加名”所附的“维系婚姻”义务未实际履行;
3.贡献大小:徐某某对房屋购置、装修等未作贡献,未通过实际付出强化财产价值。
最终按照10%的比例确定徐某某的份额,体现了“权利义务对等”和“公平原则”在婚姻财产分割中的适用。
四、温馨提示
(一)“加名”不等于“对半分”,需结合婚姻实际情况认定
房产“加名”仅表明财产形式上转为共同所有,但离婚分割时,法院会穿透形式审查实质,综合财产来源、贡献大小、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合理份额,并非必然“一人一半”。
(二)婚姻中的赠与应秉持理性态度
房产“加名”本质是对婚姻的期待与承诺,但无法成为婚姻的“保险箱”。当事人在作出赠与决定时,应充分考虑婚姻的本质是情感维系与共同付出,而非财产依附。同时,也需认识到赠与行为的法律后果,避免因冲动决策引发纠纷。
(三)司法裁判兼顾法律与伦理
法院将“加名”认定为“附义务赠与”,既尊重了当事人对财产的处分自由,也通过考量婚姻实际履行情况,平衡了财产利益与婚姻伦理,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。
作者:黄荣,湖南浏阳人,上海资深合伙人律师,经济法学硕士,拥有经济法学大学教师、三级律师、高级企业合规师和证券从业资格等证书,担任多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。
作者:黄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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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湖南日报·新湖南客户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