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在你身边(19)托关系入学不成,受托人不退钱,法院怎么判?
2025-03-24 14:11
【字体大小:大中小】
编者按:为切实做好“法治为民办实事”工作,积极发挥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上海工作站作用,更好为在沪及华东地区湘籍企业和湘籍人士提供志愿法律服务,特开设“律师在你身边”专栏。
欢迎来稿,敬请关注。栏目编辑部联系电话:15317308681(微信同),邮箱:67492401@qq.com
每到开学季,家长们就像热锅上的蚂蚁,急得团团转。为了让孩子能进个好学校,有些家长不惜“托关系”“走后门”,结果往往是“竹篮打水一场空”,还可能被法律“泼一盆冷水”。
一、基本案情:想走捷径却踩了坑
2020年,邵某为了孩子的小升初,找到了一个自称有“人脉”的朋友刘某,希望通过他让孩子进入心仪的学校。邵某给了刘某55000元。
结果,邵某的儿子没能如愿入学,但刘某拒绝退还这55000元。邵某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,要求刘某退款。
二、法院裁判:一审二审大不同
一审法院说:你们这俩人啊,想通过不正当手段让孩子上学,这不仅违法,还破坏了教育公平。所以,你们的交易是无效的,钱也不用退了,依法予以收缴,上交国库!
刘某不服,提起上诉。二审法院一看:哎呀,你们这俩人真是糊涂!孩子上学应该靠自己努力,而不是靠“走后门”。刘某明知这是不正之风,还答应帮忙,这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。所以,这笔钱还是要退给邵某的,但是邵某也有错,诉讼费就由邵某承担吧。
最后,二审法院改判,刘某把55000块钱退给邵某,但是邵某需承担诉讼费。法院还说,对于那些请托事项违法违规的,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。如果是小事儿,就把钱退了;如果是大事儿,就要慎重处理了。
三、法理分析:为啥这么判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,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本案中,邵某和刘某之间的委托行为表面上是合法的委托或居间合同,但实际上是为了掩盖跨户籍区域择校的非法目的,因此该行为无效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八条规定,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和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,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本案中,双方的行为严重背离了公序良俗原则,破坏了教育生态,因此双方的约定无效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,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、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,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;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,应当折价补偿。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;各方都有过错的,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本案中,双方均存在过错,因此刘某应当返还所得款项,但邵某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。
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,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,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。本案中,由于邵某存在过错,二审法院判令一、二审诉讼费用由邵某承担,符合法律规定。
这个案例告诉我们,通过不正当手段试图解决问题不仅可能失败,还可能带来法律风险。教育公平和法律尊严不容挑战,家长应通过正当途径为孩子争取入学机会,而不是寄希望于“走捷径”。同时,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,既要维护公平正义,也要考虑实际情况,避免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。
作者:魏勇律师,湖南芙蓉(南沙)律师事务所合伙人。擅长专业领域:公司法律顾问、股权设计和争议解决、投资并购、资本市场等细分领域法律服务和民商事诉讼/仲裁。
责编:宁静
一审:宁静
二审:肖秀芬
三审:赵雨杉
来源:湖南日报·新湖南客户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