征信记录不实,该如何维权?
2024-06-02 15: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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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先生在某银行申办信用卡,并预留了133的手机号码。2017年7月,在北京工作的于先生突然收到银行短信,称他的信用卡在海南被跨行消费了3万元。意识到信用卡可能被盗刷了,他立即前往某银行说明情况并报案。
2021年12月,于先生发现自己的借记卡无法使用,经查询,原来是银行以于先生信用卡逾期为由将该借记卡冻结。
于先生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,称银行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信用卡被盗刷,自己不应当对盗刷款项承担还款责任,要求银行协助消除征信记录、解除对借记卡冻结措施。
某银行辩称,案涉交易是通过云支付信用卡进行的,银行核对交易信息和密码无误后付款,不存在过错。
海淀法院查明,2017年7月,有185的手机号注册手机银行,填写的是于先生信用卡的信息、密码以及身份证号等,并通过了信用卡的密码验证。次日,185手机号申请云支付信用卡,银行仅向185的手机号发送了动态验证码完成验证。
法院认为,此案中,于先生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。就银行而言,不法分子注册手机银行的185手机号并非持卡人绑定的133手机号,银行未做处理,且在云支付过程中,银行仅向185手机号发送了短信,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。据此,法院认定案涉盗刷交易损失应当由银行承担,并最终判决支持了于先生诉讼请求。